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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B5:关于累计新增诉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10

证券代码:400140 420140 证券简称:东海A5 东海B5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新增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新增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3琼01民初248号-254号;2023琼01民初256号-264号;2023琼01民初265号-267号、269号-272号;2023琼01民初292-293;2023琼01民初319号、321号-322号、325号、327号、329号-333号;2023琼01民初334号-343号;2023琼01民初344号-348号、350号-354号、396号、371号;2023琼01民初363号;2023琼01民初399号-400号;2023琼01民初401-404号;2023琼01民初418;2023琼01民初420-426号民事起诉状等相关诉讼材料。

二、新增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按照《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对公司最近累计新增的诉讼事项进行了统计,2023年5月18日至2023年7月7日,公司累计新增诉讼事项共72起,新增诉讼涉案金额约1250万元。基本情况如下:

案号原告被告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2023)琼 01 民初319号王虹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袁小平、符宗仁、汪宏娟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16,510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相关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其他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3)琼 01 民初321号王桂英公司、立信、袁小平、符宗仁、汪宏娟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24,962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2023)琼 01 民初322号饶淙铭公司、立信、袁小平、符宗仁、汪宏娟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15,245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2023)琼 01 民初325号曹彦杰公司、立信、袁小平、符宗仁、汪宏娟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63,127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2023)琼 01 民初327号黄炜公司、立信、袁小平、符宗仁、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11,293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余被告

汪宏娟

汪宏娟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2023)琼 01 民初329号蔡亚君公司、立信、袁小平、符宗仁、汪宏娟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10,000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2023)琼 01 民初330号李石磊公司、立信、袁小平、符宗仁、汪宏娟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10,000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2023)琼 01 民初331号张登科公司、立信、袁小平、符宗仁、汪宏娟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29,499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2023)琼 01 民初332号王传波公司、立信、袁小平、符宗仁、汪宏娟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13,878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2023)琼 01 民初333号徐建梅公司、立信、袁小平、符宗仁、汪宏娟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31,764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2023)琼 01 民初248号徐炳琴公司、立信、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牛山”)

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所有诉讼费用,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相关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其他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3)琼 01民初249号

(2023)琼 01 民初249号杨进元公司、立信、罗牛山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损失389,409.49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所有诉讼费用,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2023)琼 01 民初250号叶正财公司、立信、罗牛山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534,509.89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所有诉讼费用,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2023)琼 01 民初251号卢玲公司、立信、罗牛山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损失812,112.58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所有诉讼费用,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2023)琼 01 民初252号郭滨公司、立信、罗牛山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损失709,929.79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所有诉讼费用,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2023)琼 01 民初253号蒋立昕公司、立信、罗牛山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损失2,074,664.65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所有诉讼费用,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2023)琼 01 民初254号蒋蓓公司、立信、罗牛山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损失37,196.85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所有诉讼费用,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2023)琼 01 民初256号蔡东栋公司、罗牛山、袁小平、文萍、汪宏娟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及对应佣金、印花税损失,共计460,926.35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2023)琼 01 民初257号戴璐晨公司、罗牛山、袁小平、文萍、汪宏娟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及对应佣金、印花税损失,共计98,217.11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相关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其他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3)琼 01民初258号

(2023)琼 01 民初258号顾春军公司、罗牛山、袁小平、文萍、汪宏娟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及对应佣金、印花税损失,共计66,026.90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2023)琼 01 民初259号戚欢公司、罗牛山、袁小平、文萍、汪宏娟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及对应佣金、印花税损失,共计33,601.44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2023)琼 01 民初260号沈晨洁公司、罗牛山、袁小平、文萍、汪宏娟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及对应佣金、印花税损失,共计53,950.01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2023)琼 01 民初261号帅慧林公司、罗牛山、袁小平、文萍、汪宏娟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及对应佣金、印花税损失,共计100,049.85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2023)琼 01 民初262号朱玉华公司、罗牛山、袁小平、文萍、汪宏娟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及对应佣金、印花税损失,共计475,311.90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2023)琼 01 民初263号周仙华公司、罗牛山、袁小平、文萍、汪宏娟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及对应佣金、印花税损失,共计72,222.17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2023)琼 01 民初264号张露露公司、罗牛山、袁小平、文萍、汪宏娟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及对应佣金、印花税损失,共计53,732.48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2023)琼 01 民初265号李雪玲公司、罗牛山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09,739.04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相关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其他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3)琼 01 民初266号陈荣华公司、罗牛山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52,205.80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2023)琼 01 民初267号唐荣泽公司、罗牛山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40,130.10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2023)琼 01 民初269号孟祥光公司、罗牛山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损失269,407.74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2023)琼 01 民初270号秦伟公司、罗牛山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损失32,264.20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2023)琼 01 民初271号赵建民公司、罗牛山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损失37,074.00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余被告

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2023)琼 01 民初272号玄律公司、罗牛山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损失637,990.43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2023)琼 01 民初292号钱晓明公司、罗牛山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损失350,642.96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2023)琼 01 民初293号魏敬先公司、罗牛山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损失573,126.33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2023)琼 01 民初334号曹中美公司、立信、袁小平、符宗仁、汪宏娟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38,357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相关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其他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3)琼 01 民初335号刘欢公司、立信、袁小平、符宗仁、汪宏娟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26,348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2023)琼 01 民初336号李婵君公司、立信、袁小平、符宗仁、汪宏娟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10,000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2023)琼 01 民初337号曾登峰公司、立信、袁小平、符宗仁、汪宏娟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30,923.38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2023)琼 01 民初338号张志荣公司、立信、袁小平、符宗仁、汪宏娟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3,311.92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2023)琼 01 民初339号许敏公司、立信、袁小平、符宗仁、汪宏娟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100,000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2023)琼 01 民初340号涂智国公司、立信、袁小平、符宗仁、汪宏娟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35,158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2023)琼 01 民初341号孙丽华公司、立信、袁小平、符宗仁、汪宏娟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13,187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2023)琼 01 民初342号孙启俊公司、立信、袁小平、符宗仁、汪宏娟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42,397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2023)琼 01 民初343号王群公司、立信、袁小平、符宗仁、汪宏娟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25,194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2023)琼 01 民初344号欧爱荣公司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13,930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23)琼 01 民初345号顾继军公司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42,654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23)琼 01覃宁公司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37,742元,

民初346号

民初346号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相关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
(2023)琼 01 民初347号尧淑珍公司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10,000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23)琼 01 民初348号黄笑萍公司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4,400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23)琼 01 民初350号黄海霞公司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34,934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23)琼 01 民初351号李喜庆公司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37,525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23)琼 01 民初352号贺剑明公司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17,802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23)琼 01 民初353号顾钰公司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29,341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23)琼 01 民初354号杜玉波公司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3,535.30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23)琼 01 民初396号黄松佳公司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596,485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23)琼 01 民初371号丁晓慧公司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75,410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23)琼 01 民初399号张翰林公司、罗牛山、立信、金元、袁小平、张旭丽、唐山荣、吴涛、汪宏娟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及对应佣金、印花税损失,共计72,431.03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相关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其他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3)琼 01 民初400号李婉霞公司、罗牛山、立信、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袁小平、张旭丽、唐山荣、吴涛、汪宏娟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及对应佣金、印花税损失,共计104,911.67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2023)琼 01 民初401号孙利公司、罗牛山、袁小平、文萍、汪宏娟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及对应佣金、印花税损失,共计127,146.03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相关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其他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3)琼 01 民初402号陈海英公司、罗牛山、袁小平、文萍、汪宏娟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及对应佣金、印花税损失,共计80,885.14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2023)琼 01 民初403号吴魁公司、罗牛山、袁小平、文萍、汪宏娟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及对应佣金、印花税损失,共计40,206.52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2023)琼 01 民初404号王先伟公司、罗牛山、袁小平、文萍、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及对应佣金、印花税损失,共计105,459.95元,

汪宏娟

汪宏娟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2023)琼 01 民初418号朱慧慧公司、立信、罗牛山、袁小平、符宗仁、文萍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及对应佣金、印花税损失,共计1,000,000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相关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其他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3)琼 01 民初420号孟丽君公司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10,000元,最终以法院认定的金额为准,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相关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
(2023)琼 01 民初421号商汉楼公司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10,000元,最终以法院认定的金额为准,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23)琼 01 民初422号洪霞公司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10,000元,最终以法院认定的金额为准,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23)琼 01 民初423号朱才林公司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10,000元,最终以法院认定的金额为准,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23)琼 01 民初424号何伯绍公司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10,000元,最终以法院认定的金额为准,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23)琼 01 民初425号伍尚年公司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10,000元,最终以法院认定的金额为准,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23)琼 01 民初426号梁黎明公司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10,000元,最终以法院认定的金额为准,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23)琼 01 民初363号李永进公司、罗牛山、立信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及对应佣金、印花税损失,共计140,730.70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相关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其他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负面影响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积极应诉,维护自身权益。

由于本次诉讼事项还未开庭审理,尚无法院最终判决结果,暂无法判断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资产等财务情况的负面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

特此公告。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二三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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