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的有效性,发表如下专项意见:
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国家电投集团吉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前述主体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就避免同业竞争出具《承诺函》,该等承诺处于正常履行中,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违反承诺而受到处罚的情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具体有效,能够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同业竞争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义军 张学栋 潘桂岗
签字:
二○二三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