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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力达: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08

证券代码:300240 证券简称:飞 力 达 公告编号:2023-048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

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或处罚的公告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始终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鉴于公司拟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相关要求,公司对最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公告如下:

一、 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或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 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1、《关于对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 65 号)

2019年6月5日创业板管理部对公司出具了《关于对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 65 号),主要内容如下:

2019年1月18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865万元至4,298万元。2019年2月22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度业绩快报》,净利润为1,435万元。3月26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净利润为1,478万元。你公司2018年度实际净利润与业绩预告预计净利润相比,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11.3.4条的相关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整改情况:

针对以上情况,公司董事会及财务部门对业绩预告与业绩快报数据存在差异而未及时进行业绩预告修正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将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将在以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强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财务管理中心要加强与会计师的互动与沟通,加强内部管控,提升财务部门人员的业务水平,董事会办公室要加强与财务部门和会计师的沟通,多向监管部门请示与汇报,把握好信息披露的时间节点,提高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的准确性。

同时,公司将加强、完善对子公司的管控和督导,规范子公司的业务流程控制,及时排查经营隐患,全面提升公司的规范化水平和盈利能力。今后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示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64号)

2019年8月2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64号),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你公司某项三方采购业务于2018年6月发生异常,且警方于7月对该事项立案,但公司未及时将该代理采购业务的相关存货等科目账面余额调整至其他应收款科目并计提减值准备,导致你公司2018年三季报及2018年业绩预告披露的净利润不准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内部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业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整改情况:

公司已于2018年业绩快报和2018年年度报告中,根据会计准则要求,将上述业务相关存货等科目账面余额调整至其他应收款并计提减值准备,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产生影响。

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所提出的问题,将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3、《关于对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00号)

2020年10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0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部分贸易执行业务收入确认不符合收入准则。你公司对所有贸易执行业务均按总额法确认收入,对风险报酬未实现转移的贸易执行业务未依据交易实质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

二、收入、成本核算不符合权责发生制。你公司定期与客户对账,根据对账结果开票确认收入,未在业务完成时及时确认收入,期末收入存在跨期确认。你公司同时按上年同类业务毛利率冲销调整成本,任意选择某供应商的往来科目挂账,并冲回上期调整的数据。

三、技术服务业务收入的完工进度依据不充分。你公司根据自己估算的软件

开发的完工进度向客户开票并确认收入,完工进度的确认依据不充分。上述事项导致你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的部分收入、成本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会计核算规范性水平,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管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关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整改情况:

公司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相关问题,立即组织相关人员研究整改措施,并将进一步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完善内部控制流程,提高会计核算规范性水平,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公司将吸取教训,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切实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

4、《关于对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 23 号)

2021年2月25日创业板管理部对公司出具了《关于对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 23 号),主要内容如下:

你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披露的《关于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和2020年半年度报告会计差错更正调整的公告》显示,因前期对贸易金融类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的相关会计处理存在差错,你公司对2020年第一季度、半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重述。其中,2020年第一季度、半年度营业收入分别调减6,998.43万元、8,351.06万元,调减金额分别占更正后营业收入的10.62%、5.25%。

你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问询函〔2020〕第252号的回复》显示,2019年4月,经你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你公司将西南供应链基地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为子公司重庆融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重庆融应”)。2019年5月27日,你公司将募集资金5,000万元转入重庆融应募集资金专户。2019年5月28日,重庆融应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出2,928万元,该笔资金最终转入你公司基本户,用于归还重庆融应对你公司的借款,你公司上述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6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6.1.2条、第6.1.4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1.4条、第6.3.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整改情况:

在监管机构的指导下,通过仔细自查及深入学习,我们已充分认识到上述操作过程中的程序瑕疵,为此,我们组织了相关人员,对涉及上述问题的最新法律法规进行了深入学习和研究,进一步完善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相关工作,以切实提高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深入学习和深刻领会,我们已充分意识到上述认识上的偏差,公司仍将在保荐及持续督导机构,以及会计师的指导及监督下,在募集资金使用及其信息披露过程中,继续秉承真实、准确及完整的理念及原则,并在未来的信息披露过程中,坚持上述理念及原则,同时在此基础上持续改进,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三、公司最近五年收到的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其他监管关注及问询文件

(一)关注函

序号

序号类别发函日期监管部门函件标题
1关注函2021/11/4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 448 号)

对于上述函件,公司均按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书面回复,公司不存在因上述函件涉及事项受到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形。

(二)问询函

序号类别发函日期监管部门函件标题
1年报问询函2019/4/22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 65 号)
2问询函2020/11/24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20】第 252 号)
3年报问询函2022/5/16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 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2】第 357 号)

对于上述函件,公司均按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书面回复,公司不存在因上述函件涉及事项受到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形。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无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特此公告。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7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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