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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路桥: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08

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议案内容及相关资料,在全面了解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后,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基于实事求是的态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参与董梁高速投标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是基于生产经营所需,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也不会因此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本项目招标人山东高速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整体资金实力雄厚,公司受其不利影响的风险较小。2.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项目施工及投资金额均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确定,公司参与投标的各子公司遵循自愿、公开、公平的竞标原则参与招投标。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层及经营层授权人士办理与本项目招投标相关的一切事宜。

3.我们在事前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全面、客观的了解,认为本项目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公司子公司拟出资总额最高不超过228,571.43万元,力争获得相当于出资金额七倍的施工订单,预计本次投资施工对公司业绩有积极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与长远发展目

标。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4.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回避了表决,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相关程序符合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本次使用可转债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的可转债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独立董事:宿玉海、魏士荣、张宏、李丰收2023年7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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