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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宏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07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规定,我们作为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后,授予价格由12.63元/股调整为12.542元/股。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经核查,本次调整内容属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向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3年7月7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

合公司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二)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文件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四)董事会表决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五)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六)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以2023年7月7日为授予日,向118名激励对象授予300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刘梅玲

顾煜东

徐立云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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