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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花股份:关于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07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74号

───────────────

关于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张 梅,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陕监措施字〔2023〕15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2018年10月16日,由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吴一坚控股的原控股股东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花投资),与西安曙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曙光汽车)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金花投资向曙光汽车借款人民币3,000 万元。该《借款合同》同时约定,公司及吴一坚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68%。该担保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且存在披露不及时的情况。因金花投资未履行全部还款义务,现曙光汽车已提请仲裁,要求公司及吴一坚还款本息合计21,895,017.36元及承担相关仲裁及律师费用,涉及金额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20%。

综上,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关联担保,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直至相关担保事项涉诉后才对外披露。就上述违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前期已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认定,公司时任总经理张梅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相关违规事项也负有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

3.1.4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时任总经理张梅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如下异议。第一,本次违规担保系公司及原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个人行为,其不知晓、未发现。相关担保未履行程序,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在其担任总经理期间债权人也未主张过担保责任。第二,其工作职责是全面负责

组织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未直接分管印章业务,担保发生期间,控股股东隐瞒使用公司印章。第三,其在本次违规担保披露后,配合公司采取解决措施。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第一,《借款合同》约定公司以其财产提供担保,并在协议中确认,公司保证其担保财产已征得全体股东的同意,且相关合同中,公司已作为担保方加盖公章,相关事项导致公司被申请仲裁,可能承担担保责任,涉及金额达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利润120%。公司违规担保事实明确,其所称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前期未主张责任等异议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的成立。第二,张梅作为时任总经理,系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应在日常履职过程中勤勉尽责,及时主动关注公司重大事项,确保公司相关制度得到有效实施,且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及责任人情况,时任总经理张梅对公司违规负有主要责任,其不能以不知情、不负责印章管理等为由减免责任,其也未提供有效证据材料证明已勤勉履职。第三,责任人所称采取措施应对违规担保事项,并未能起到减轻违规行为效果的实际作用,目前相关违规担保尚未解除。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

下纪律处分决定: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张梅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7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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