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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新新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年7月修订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07

证券代码:839719 证券简称:宁新新材 公告编号:2023-083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3年7月6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证监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7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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