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3年4月29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上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公司对2022年年度报告相关内容进行补充披露,具体如下:
一、《2022年年度报告》第四节第五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之“2、任职情况”中的“公司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证券监管机构处罚的情况”
补充前:
?适用 □不适用
2021年1月19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 号),对现任董事宋济隆、宋和涛、罗岳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详见《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06)。
补充后:
?适用 □不适用
1、2021年1月19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 号),对现任董事宋济隆、宋和涛、罗岳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详见《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06)。
2、2022年3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22〕244号),对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宋济隆、宋和涛、罗岳芳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2022年年度报告》第六节第十二项“处罚及整改情况”补充前: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处罚及整改情况。补充后:
?适用 ?不适用
名称/姓名 | 类型 | 原因 | 调查处罚类型 | 结论 | 披露日期 | 披露索引 |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 其他 | 因重大资产重组阶段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违规。 | 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 对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宋济隆、宋和涛、罗岳芳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2022年3月11日 | 《关于对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22〕244号)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 |
宋济隆 | 董事长 | |||||
宋和涛 | 董事、总经理 | |||||
罗岳芳 | 董事 |
整改情况说明?适用 ?不适用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上述纪律处分中所反映的问题,将以此为戒,吸取教训,加强《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勤勉尽责,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除上述内容补充外,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其他内容不变,更新后的《2022年年度报告》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特此公告。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二三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