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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信息:在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放资金业务风险处置的预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0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证监发〔2022〕48号)要求,为保障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存放资金的安全,特制订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二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放资金安全的风险防范及应

对处置工作由航天信息财务总监牵头组织,财务部、证券事务部、审计法律部领导参加(以下简称风险处置机构)。重要事项由风险处置机构及时向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汇报。

第三条 财务部负责风险处置机构的日常工作。日常工作由财务部主要领导组织,财务部、证券事务部、审计法律部相关人员参加。

第四条 风险处置机构职责包括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并从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等

多渠道了解信息,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 风险事件的报告与对外披露第五条 风险处置机构建立风险报告制度,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风险评估报告以定期或及时的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对外披露。

(一) 针对合规风险,查验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金

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具备相应业务资质,基本财务指标是否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

(二) 针对业务风险,审阅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并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风险评估报告至少包括财务公司及其业务的合法合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情形、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持续风险评估措施等内容。

(三) 为保障资金安全性,在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公司

将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每半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并与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同步对外披露。

风险处置机构每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公司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存放于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动态评估和监督。如

财务公司出现违法违规、业务违约、资金安全性和可收回性难以保障等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风险情形,风险处置机构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公司利益,并及时予以对外披露。

如财务公司在协议期间发生前述风险情形,公司应立即终止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公司拟继续开展相关金融业务的,需与财务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签订前,财务公司应当配合公司完善开展相关金融业务的保障措施;金融服务协议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定后方可与财务公司签订、履行。

第六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需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事件的处置

第七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期间,财务公司出现下列规定的任一情形时,风险处置机构立即启动处置程序,同时公司不得继续向财务公司新增存款,并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财务公司发生挤兑事件、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

额贷款逾期、重要信息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二) 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

股权交易、经营风险等事项;

(三) 财务公司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集团公司外(或有)

负债类业务因财务公司原因出现逾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情

况;

(四) 财务公司或集团公司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

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债券逾期超过7个工作日、大额担保代偿等);

(五) 财务公司任何一项资产负债比例指标不符合《企

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等监管指标持续无法满足监管要求,且主要股东无法落实资本补充和风险救助义务;

(六) 财务公司出现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

门行政处罚、责令整顿等重大情形;

(七) 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八条 处置预案程序启动后,风险处置机构应敦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协调现场了解发生存款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处置方案。该方案将根据存款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风险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

任务以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 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 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

第九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风险处置机构应与财务公司召

开联席会议,协调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

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具体措施包括:

1.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

2.立即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

3.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

4.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

收回贷款本息等。

5.针对出现的风险,必要时公司配合财务公司共同向集

团公司寻求帮助,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理第十条

风险事件平息后,风险处置机构要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财务公司存款风险进行评估,调整存款比例。

第十一条 风险处置机构应对风险事件产生的原因、 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完善有关制度和预案,更加有效地做好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 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持续不能消除,公司应采取行动撤出全部存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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