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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比中光: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07

证券代码:688322 证券简称:奥比中光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利润分配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理性的投资理念,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根据《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证监会令第57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以下简称“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应充分考虑和听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并结合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经营发展形势及业务发展目标、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应当重视对股东回报的合理规划,对经营利润用于自身发展和回报股东

要合理平衡,要重视提高现金分红水平,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三、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采取现金或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应当相应扣减该股东所应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一)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公司当年盈利、可供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的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需求时,可以进行现金分红。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比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如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绝对值达到5,000万元。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当年盈利且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调整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等情况制定。公司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出具书面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将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应由董事会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并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提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有关事项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如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分红方案,或三年内公司分配的现金利润总额低于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30%,公司董事会应就具体原因、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收益情况进行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审核并对此发表意见,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五、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评

估,确定该段时间的股东回报计划。

六、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七、其他

1、本股东回报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2、本股东回报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3、本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7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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