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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海清科: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07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相关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61人调整为257人,同意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28.00万股调整为187.8136万股,同意首次授予价格由145.63元/股调整为97.40元/股。

二、《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7月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提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管理、技术(业务)骨干员工的责任心、使命感,增强其积极性、创造性,从而促进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7月6日,并同意以97.4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57名激励对象授予187.8136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金玉丰、李全、管荣齐

2023年7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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