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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海清科: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07

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3年7月6日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7月4日以通讯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5人,实际出席监事5人,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周艳华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相关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61人调整为257人,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28.00万股调整为187.8136万股,将首次授予价格由145.63元/股调整为97.40元/股。

表决结果: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并一致通过此项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后,认为: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工作指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7月6日,并同意以97.4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57名激励对象授予187.8136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并一致通过此项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特此公告

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2023年7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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