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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联新材: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06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核查意见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联新材”或“公司”) 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关于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一)本次财务资助事项

为完善产业链条,实现产业链一体化布局,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与宣汉县人民政府在四川省签署了《招商引资协议》,拟在宣汉县投资建设新能源及高分子材料产业化建设项目,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详情请参见公司2023年7月6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对外投资暨与宣汉县人民政府签署招商引资协议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根据上述《招商引资协议》中第二条“甲方责任与义务”的第一小条第五款“协助乙方(实际指美联新材料(四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美联,下同)建设固废渣场,乙方垫资渣场、防护间距所涉及的征拆费用(实际征拆费用最终以审计结算为准),甲方(指宣汉县政府)负责具体征拆工作,并于项目投产纳税后的三年内分批返还前述征拆垫付款,直至清偿完毕为止。” 的约定,四川美联拟为宣汉县政府垫付征拆费用事项构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经前期初步测算,前述垫付金额预计不超过 1 亿元人民币。

本次财务资助不会影响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二)被资助对象介绍

1、名称:宣汉县人民政府

2、性质:地方政府

3、地址: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衙墙街1号

4、与公司关系:宣汉县人民政府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5、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宣汉县人民政府非失信被执行人,具备正常履行还款义务的能力。

6、以往财务资助情况:2022年度公司未对宣汉县人民政府提供过财务资助。

二、招商引资协议涉及财务资助的主要内容

甲方:宣汉县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二、甲方责任与义务

(一)服务项目事项

5、协助乙方建设固废渣场,乙方垫资渣场、防护间距所涉及的征拆费用(实际征拆费用最终以审计结算为准),甲方负责具体征拆工作,并于项目投产纳税后的三年内分批返还前述征拆垫付款,直至清偿完毕为止。鼓励本项目固废综合利用,协调辖区内相关企业使用矿渣。

五、项目其他事项

(四)协议生效

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正式签字及法人盖章并经双方有权机构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财务资助的目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本次财务资助旨在加快公司新能源及高分子材料产业化项目的推进速度,尽快完善公司产业链条,实现产业链一体化布局,对公司长远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本次财务资助对象宣汉县政府或其他第三方虽未就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但鉴于宣汉县政府是国家行政机关,具备良好的政府公信力和履约能力,且双方已在招商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本次垫付资金的专项用途、还款方式和时间,风险可控。

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成立共管资金账户对垫付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实时监控资金流向,并由专业机构严格审计相关费用,确保公司实时掌握资金使用情况和风险情况,保障公司整体资金安全运行。

四、审议情况及其他说明

公司于2023年7月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认为:本次财务资助旨在加快公司新能源及高分子材料产业化项目的推进速度,尽快完善公司产业链条,实现产业链一体化布局,对公司长远发展具有积极意义。本次财务资助对象宣汉县政府或其他第三方虽未就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但鉴于宣汉县政府是国家行政机关,具备良好的政府公信力和履约能力,且双方已在招商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本次垫付资金的专项用途、还款方式和时间,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董事会同意四川美联为宣汉县人民政府垫资渣场、防护间距所涉及的征拆费用(实际征拆费用最终以审计结算为准)。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交的《关于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就此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本次财务资助旨在加快公司新能源及高分子材料产业化项目的推进速度,尽快完善公司产业链条,实现产业链一体化布局,对公司长远发展具有积极意义。本次财务资助对象宣汉县人民政府是国家行政机关,具备良好的政府公信力和履约能力,公司与其已在招商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本次垫付资金的专项用途、还款方式和时间,风险可控。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子公司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六、保荐机构结论意见

经核查,华林证券认为:

上述美联新材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议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保荐机构对美联新材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粹萃

张 峰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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