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2025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征求和听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因素,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并藉此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稳定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如无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且公司承诺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制定或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确保调整后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不违反利润分配政策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制定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也应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审议通过。
2023-2025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稳定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如无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且公司承诺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的,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弥补亏损后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政策时,可以同时派发股票股利。
2、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中所指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系指下述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3、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资金。
4、同时公司实施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如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本条规定处理。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符合上述现金分红规定,且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董事会可以在实施上述现金分红之外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五)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六)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在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方案的意见,公司管理层结合公司股本规模、盈利情况、投资安排等因素提出利润分配建议,由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利润分配方案应当征询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意见,并经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及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形成决议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应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审议有关利润分配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4、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七)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条件和决策机制
1、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为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
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在履行有关程序后可以对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2、董事会提出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需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并经2/3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则还需经2/3以上外部监事表决通过。
4、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上述程序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该等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五、本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