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审阅了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相关会议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审慎讨论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截至2023年5月31日)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截至2023年5月31日)》以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内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曾鸣 | 李明辉 | 王震坡 |
2023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