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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特科技: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07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特科技”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2023年7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23〕110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相关内容

当事人靳坤:

经查,2020年2月2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你(身份证号:

232***************)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特科技”或“公司”)股票、因北特科技回购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导致持股比例变动,对北特科技的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5.53%。其中,2020年2月21日至2021年5月26日累计持股比例变动达4.9%。2021年5月31日,你继续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北特科技股票2,286,000股,占北特科技总股本的0.63%。

你作为北特科技持股5%以上股东,未在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停止减持北特科技股票,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说明

本次案件涉及的主体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涉及本公司,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直接影响。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本次违法违规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表示真诚的歉意,并将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学习,严格按照监管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特此公告。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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