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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键股份: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06

证券代码:301383 证券简称:天键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6

天键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的公告

天键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类型及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天键电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05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906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3]16622-6号),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的注册资本由8,718万元变更为11,624万元,公司总股本由8,718万股增加至11,624万股。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结合公司注册资本、总股本、公司类型的变更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第三条 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年【】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906万股,于2023年6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天键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名称:天键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英文名称:Minami Acoustics Limited 英文简称:【】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天键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名称:天键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天键股份 英文名称:Minami Acoustics Limited 英文简称:Minami
3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624万元。
4第十一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十一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5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冯砚儒、陈伟忠、苏壮东、殷华金、天键(广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赣州敬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冯砚儒、陈伟忠、苏壮东、殷华金、天键(广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赣州敬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如下:
6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1,624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7第三十条 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8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的议案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的议案;
9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履行能力。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六项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0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提供网络、通讯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11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2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13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14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15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六)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八)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重大资产购买或处置、重大资产抵押等事项; (九)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16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有价证券及上市; (三)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四)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五)本章程的修改;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17第七十八条 股东…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第七十八条 股东…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18第八十二条 董事… 股东大会就选举2名及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第八十二条 董事…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若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该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19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 (一)重大关联交易(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20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21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事项;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对外捐赠等事项;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22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23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于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低于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但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
利等)以及其他交易,,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六)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 (七)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之间1,000万元,但不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但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但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不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但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未达到以上标准的事项,由董事长或其再授权人士审批。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
发生的交易由董事会批准,并依据控股子公司的章程规定执行。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24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25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长…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长… (三)股东大会、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6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27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期限;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28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式表决或举手表决。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式表决。
29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是会计专业人士。
30第一百三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第一百三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
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决策、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项。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1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及其实施; (三)必要时就重大问题与外部审计师进行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审查和评价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32第一百四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第一百四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33第一百四十一条 如有必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家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第一百四十一条 如有必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家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34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证券交易所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
书的其他情形。行政处罚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证券交易所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35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6第一百五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五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代发薪水。
37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删除
38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39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监事会会议和临时监事会会议。定期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监事会会议和临时监事会会议。定期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监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主席应在十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有必要; (二)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 (三)法律、法规、法规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40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按以下形式发出: (一)定期会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书面通知包括以专人送出的邮件、挂号邮件、传真电报、电子邮件等方式; (二)临时会议原则上以书面形式通知,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采取其他合理方式通知、事后补送书面通知。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按以下形式发出: (一)定期会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 (二)临时会议原则上以书面形式通知,如时间紧急,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式通知。
41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方式; (二)事由及议题会议召集人;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会议期限。 (四)会议事由及议题;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六)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的监事会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述第(一)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42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43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 (四)利润分配的顺序: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的条件…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 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2.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 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过半数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2.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同意。 3.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七)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的过半数表决同意。 3. 公司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六)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三年均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5)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如出现以上五种情形,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中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调整。除以上五种情形外,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44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45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 (二)以电子邮件、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46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件、公告等方式进行。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公告等方式进行。
47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等方式进
邮寄、传真等方式进行。行。
48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邮寄、传真等方式进行。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等方式进行。
49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达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达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以该电子邮件发送成功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达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公告送达日期。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达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达的,自交付邮局/快递公司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以该电子邮件发送成功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达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公告送达日期。
50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二百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具备相关资质的报纸上公告。
51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具备相关资质的报纸上公告。
52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具备相关资质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3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具备相关资质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54第二百二十二条 释义…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第二百二十条 释义…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交易,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述规定的事项: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55第二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其中适用于上市公司的规定待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之日起实行。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注:《天键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因增加或删减条款导致对应条款序号变动等非实质性修订,不再逐一列示。

除上述修改条款外,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类型、备案《公司章程》等相关手续。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三、备查文件

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特此公告。

天键电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7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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