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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本议事规则将提交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议事的规范性,更好地行使职权,履行监督、保障职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本公司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人员应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监事,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推举一名监事行使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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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和通知
第五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发出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监事会主席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三)经理提议时。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以书面电子邮件或微信方式发出通知。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下列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与审查
第八条 公司监事单独或联合可提出议案。
第九条 议案的内容必须是监事会有权审议的事项,即本规则第三条所列各项。
第十条 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在收到议案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
经审查,监事会主席分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议案的形式和内容符合要求的,通知提案人其提案已被受理,并准备提交由监事会临时会议予以审议;
(二)议案表达不清、不能说明问题的发回提案人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
(三)所提议案不属于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审议事项的,建议提案人向有关主体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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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会议举行、表决及记录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经书面委托,视作出席。第十二条 每一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有异议,监事会有权建议董事会复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年限自本次会议结束后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