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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退:修订前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差异对比表〔2023年7月5日拟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06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修订前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差异对比表〔本次议事规则修订事项将提交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一、议事规则修订说明

1、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将于2023年7月13日从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摘牌后将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依托原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设立并代为管理的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板块挂牌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需对原《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2、除明文所述相关修订外,原《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二、议事规则修订对比

修订前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修订内容/标记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适用本规则。本条款不变
第三条 本规则对与会股东、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股东大会的有关工作人员、列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具有约束力。本条款不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勤勉的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本条款不变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以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以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8、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12、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13、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4、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15、审议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16、审议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事项; 17、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8、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对公司聘用、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主办券商做出决议; 12、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13、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4、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15、审议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16、审议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事项; 17、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条款不变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八条 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本条款不变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本条款不变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本条款不变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本条款不变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条款不变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本条款不变
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以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通知各股东。本条款不变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或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本条款不变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本条款不变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本条款不变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本条款不变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本条款不变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本条款不变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本条款不变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依据在有权机关或机构登记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本条款不变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本条款不变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本条款不变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本条款不变
第二十九条 除涉及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本条款不变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本条款不变
第三十一条 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应先举手示意,经股东大会主持人许可后发言。股东发言应向大会报告姓名和所持股份数,发言内容应围绕该次股东大会的主要议题。 股东发言违反上述规定的,股东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其发言。本条款不变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不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第三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本条款不变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本条款不变
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本条款不变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本条款不变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条款不变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本条款不变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本条款不变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本条款不变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本条款不变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条款不变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本条款不变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告知各股东,决议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本条款不变
第四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本条款不变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召开股东大会,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召开股东大会,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十条 因召开股东大会发生的以下合理费用,由公司负责承担: (一)召开会议的场地使用费或租赁费; (二)召开会议的文件准备费用; (三)会务人员的报酬; (四)董事会聘请律师见证的律师费用; (五)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及其它经公司董事会核定应由公司承担的费用。第五十四十九条 因召开股东大会发生的以下合理费用,由公司负责承担: (一)召开会议的场地使用费或租赁费; (二)召开会议的文件准备费用; (三)会务人员的报酬; (四)董事会聘请律师见证的律师费用; (五)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及其它经公司董事会核定应由公司承担的费用。
第五十一条 下列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 (一)股东为参加股东大会而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及餐费; (二)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其它个人支出。序号相应调整为:第五十条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中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从发出通知或公告当天开始计算。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序号相应调整为: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修改本规则,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序号相应调整为: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如与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序号相应调整为: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经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2009年10月20日起实施,公司董事会对本规则有解释权。第五十五五十四条 本规则经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2009年10月20日起实施,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公司董事会对本规则有解释权。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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