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处于受理阶段;
●公司子公司为案件之原告方;
●涉案金额:本次受理案件涉及工程款129,815,289元及相应利息及其他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相关诉讼的各项工作正积极进行,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宁波东钱湖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钱湖文旅集团”、“被告”)拖欠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宁波建工”)全资子公司宁波建工建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建乐”、“原告”)工程款,为维护合法权益,建工建乐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东钱湖文旅集团支付所欠工程款129,815,28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3,314,797.13元及支付检测费1,987,098.55元,并请求判令建工建乐对涉案“宁波院士中心项目”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诉请范围内优先受偿。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受理本案。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内容及其理由
2019年6月东钱湖文旅集团对外招标“宁波院士中心项目总承包(EPC)”项目,建工建乐与第三人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济建筑院”)组成的联合体按基准浮动-
4.26%依法中标该项目。2019年7月,建工建乐与第三人同济建筑院同东钱湖文旅集团签订了《宁波院士中心项目总承包(EPC)合同》,该项目于2020年8月31日完工,并于2020年10月12日通过了东钱湖文旅集团组织的竣工验收,2021年1月25日东钱湖文旅集团完成了涉案工程的竣工备案工作。工程竣工后,建工建乐及时向东钱湖文旅集团提交了建安工程部分的结算资料(送审金额为337,356,009元),但双方至今无法完成涉案工程的最终结算。
为维护合法权益,建工建乐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东钱湖文旅集团支付工程款(含质保金)129,815,289元;2、东钱湖文旅集团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3,314,797.13元;3、东钱湖文旅集团支付检测费1,987,098.55元;4、请求建工建乐对涉案“宁波院士中心项目”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诉请范围内优先受偿。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建工建乐于近日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上述案件《受理案件通知书》,法院已受理上述案件。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工建乐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按照相关规定有权请求对涉案工程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存在一定不确定性,相关诉讼的各项工作正积极进行,公司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