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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电子: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06

中航电子股票代码:600372 股票简称:中航电子 编号:临2023-037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吸收合并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241号)核准,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50亿元。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353,857,040股,发行价格为14.13元/股。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验字[2023]000381号《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验资报告》,公司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99,999,999.04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34,750,083.4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65,249,915.58元。截至2023年6月26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23年度第四次会议(临时),

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的指定人员办理上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设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具体事宜。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财务顾问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于近日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23年6月26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资金存储情况具体如下:

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开户账号募集资金用途存放金额(元)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际大厦支行8110701012402598215航空引气子系统等机载产品产能提升项目、液压作动系统产能提升建设项目、航空电力系统生产能力提升项目等项目建设以及补充流动资金1,600,000,000.00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791902048110608航空引气子系统等机载产品产能提升项目、液压作动系统产能提升建设项目、航空电力系统生产能力提升项目等项目建设以及补充流动资金1,007,999,999.04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三环支行91150078801000004264航空引气子系统等机载产品产能提升项目、液压作动系统产能提升建设项目、航空电力系统生产能力提升项目等项目建设以及补充流动资金2,360,000,000.00

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际大厦支行的上属机构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此次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名义签署。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的上属机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此次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名义签署。协议签署方与开户行不一致的原因在于:开户业务由支行/营业部经办,协议签署权限归属分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三环支行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主办人王建、洪悦、杨滔、洪一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中航电子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主办人。丙方更换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主办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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