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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斯达: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05

我们作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总裁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聘任的公司总裁吴丰礼先生具备履行职责相应的任职条件,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及专业素养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吴丰礼先生为公司总裁。

二、关于聘任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聘任的公司副总裁杨双保先生及黄代波先生、财务总监周永冲先生、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谢仕梅女士具备履行职责相应的任职条件,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及专业素养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杨双保先生、黄代波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周永冲先生为财务总监、谢仕梅女士为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三、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剩余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四、关于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注销剩余股票期权份额,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权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注销剩余股票期权份额的原因及数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剩余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此页以下无正文,下转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周 鑫

冯杰荣

万加富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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