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2802 证券简称:保丽洁 公告编号:2023-085
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交的《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总经理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经资格审查,钱振清先生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结合其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钱振清先生具备《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亦未发现其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本次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二、《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公司提交的《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经资格审查,宋李兵先生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结合其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宋李兵先生具备《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亦未发现其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本次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三、《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公司提交的《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具体内容,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副总经理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经资格审查,冯贤先生、宋李兵先生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结合其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冯贤先生、宋李兵先生具备《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亦未发现其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本次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四、《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公司提交的《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财务负责人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经资格审查,宋李兵先生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结合其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宋李兵先生具备《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亦未发现其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本次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孙秀英、钱震宇
202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