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和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7月3日,该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 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 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 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7月3日,向符合条件的1,478名激励对象授予786.324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0.78元/股。
(以下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曹 越
李 巍
刘芳洋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月 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