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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家悦: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04

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对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第一期)》”)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7月3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第一期)》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第一期)》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第一期)》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3年7月3日为首次授予日,向37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310.50万份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的行权价格为13.00元/股。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

顾国建 刘京建 魏 紫

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7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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