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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泰科: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04

证券代码:301022 证券简称:海泰科 公告编号:2023-073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53号)同意注册,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公司债券3,965,716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96,571,6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5,196,011.53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1,375,588.47元。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7月3日对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兴华验字(2023)第030019号)验证。公司已按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海泰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 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甲方(甲方1和甲方2合称“甲方”)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及上述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2023年7月3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开户银行专户账号专户余额(元)资金用途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8110601012001637589392,671,600.00总募集资金账户
青岛海泰科新材科技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5329129451109580.00年产15万吨高分子新材料项目
合计392,671,600.00

注: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391,375,588.47元,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差额部分系公司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以及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已支付尚未置换的发行费。

2、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方为其直属上级机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甲方分别与中信银行、招商银行(以下合称“乙方”)及国泰君安(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

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尹柏元、宋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乙方应当及时以电话及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专户被法院、公安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采取查封、冻结、扣划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与乙方无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协议修改

(1)本协议签订后,如监管机构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提出新的要求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新的变化,甲、乙、丙三方应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2)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应由甲、乙、丙三方协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首先应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7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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