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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宇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03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及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7月3日,该预留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3年7月3日为预留授予日,以13.656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47名激励对象授予99.81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袁学礼、程志勇、沈聿农

2023年7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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