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九次股东大会(2011 年年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
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通知、召开及出席情况
2012 年 6 月 7 日,本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发出了关于召开公司第十九次股东大会(2011 年年会)的通知;
2012 年 6 月 28 日上午 9:30 分,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九次股
东大会(2011 年年会)在上海影城五楼多功能厅召开。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35 人,代表股份 107,857,876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26.905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龚祥荣
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共 12 人出席了本次会议,
董事吴守常先生因公外出未出席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 2 人
及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虞咏霖律师、杨红良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本次股东大会以
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㈠、《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107,758,3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 99.9077%;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 0%;
弃权 99,5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 0.0923%。
㈡、《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107,758,3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 99.9077%;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 0%;
弃权 99,5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 0.0923%。
㈢、《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107,758,3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 99.9077%;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 0%;
弃权 99,5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 0.0923%。
㈣、《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信会师报字(2012)第
112560 号审计报告确认:公司本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 润 为 106,592,127.39 元 ( 合 并 报 表 ), 提 取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13,737,392.54 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0,552,629.74 元,本年度可
供上市公司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82,302,105.11 元。
公司 201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 2011 年末总股本 400,881,98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照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 元(含税),共计
派发现金红利 40,088,198.10 元。本次利润分配后的未分配利润余额
42,213,907.01 元结转至下一年度。
同意 106,602,2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 98.8358%;
反对 1,156,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 1.0719%;
弃权 99,5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 0.0923%。
公司将适时发布 2011 年度利润分配的公告,并进行利润分配。
㈤、《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年度报告》
同意 107,758,3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 99.9077%;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 0%;
弃权 99,5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 0.0923%。
㈥、《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 107,758,3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 99.9077%;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 0%;
弃权 99,5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 0.0923%。
㈦、《关于支付 2011 年度审计费及续聘 2012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
机构的议案》
同意 107,758,3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 99.9077%;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 0%;
弃权 99,5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 0.0923%。
㈧、《关于聘请公司 2012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107,758,3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 99.9077%;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 0%;
弃权 99,5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 0.0923%。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了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的虞咏霖律师、
杨红良律师列席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
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九次股东大会(2011 年年会)
决议》;
2、《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九次
股东大会(2011 年年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