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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林科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03

证券代码:300786 证券简称:国林科技 公告编号:2023-094

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3年7月3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7月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3日上午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88号甲7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丁香鹏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七)股东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61,927,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653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61,810,2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589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17,4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3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117,4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3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117,4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38%。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保荐代表人郑岩先生、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郭芳晋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822,7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06%;反对104,9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6455%;反对104,9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35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总表决情况:

同意61,92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9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8709%;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2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822,7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06%;反对104,9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6455%;反对104,9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35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92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3%;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9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0192%;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8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郭芳晋、张明波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7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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