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650 900914 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A 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30
A 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27
B 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047411 美元
B 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42670 美元
● 股权登记日
A 股股权登记日 2012 年 7 月 5 日
B 股股权登记日 2012 年 7 月 10 日
B 股最后交易日 2012 年 7 月 5 日
● 除权(息)日:2012 年 7 月 6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A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2 年 7 月 19 日
B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2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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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2012 年 6 月 1 日,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11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
案》。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内容详见 2012 年 6 月 2 日的《上海证券报》、香港《大公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1 年度
2、发放范围和分派对象:
截止 2012 年 7 月 5 日(A 股股权登记日),2012 年 7 月 10 日(B 股股权登记日, B
股最后交易日为 2012 年 7 月 5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称: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公司 2011 年末总股本 551,610,10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发现金红利 3 元(含税),扣税后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70 元,共计派发股利
165,483,032.10 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A 股股权登记日 2012 年 7 月 5 日
B 股股权登记日 2012 年 7 月 10 日
B 股最后交易日 2012 年 7 月 5 日
2、除权(息)日:2012 年 7 月 6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A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2 年 7 月 19 日
B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2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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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上海锦江国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
接发放。
2、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登记结算公司发放。具体办法:登记结算公司
在红利发放日前一个交易日,将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通过登记结算公司资
金清算系统划付给其指定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可在现金红利发放日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
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暂由登记结算公司保管,当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并生效后,
登记结算公司即将该投资者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付给其指定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在办理
指定交易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即可领取现金红利。
A股个人股东的现金红利,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6月13日发布的《关于股息
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现金红利按其股息红利所得的50%计算个人应纳
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税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
发放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7元。公司委托登记结算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发放。
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
利为每股人民币0.30元。
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规定,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27元。公司按
税后金额委托登记结算公司发放。
3、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登记结算公司发放。B 股红利以美元支付,B 股
投资者可于 2012 年 7 月 19 日起到其托管券商或托管银行处领取美元红利。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以美元支付,根据《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美
元与人民币汇率按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下一工作日(2012 年 6 月 4 日)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中间价(1:6.3276)折算,每股分配现金红利 0.047411
美元。其中非居民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7 月 24 日发布的《关于非居民企业取
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公
司在向 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发放 2011 年度现金红利时,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 0.042670 美元;其他个人股东(除境外个人投资
者),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5 年 6 月 13 日发布的《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
政策的通知》规定,现金红利按其股息红利所得的 50%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
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税 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
0.042670 美元;持有 B 股的境外个人投资者,公司按税前金额委托登记结算公司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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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A 股(“QFII”)和 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若需获取本次股利分配的完税证明,请
最晚在 7 月 19 日之前填写附件所示的表格传真至咨询地址,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五、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秘办公室
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100 号 28 楼
电话:021-63218800*405
传真:021-63213119
六、备查文件
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