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文件、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胡振波先生为公司副总裁事项
经审阅,我们对聘任胡振波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发表如下意见:
1、我们对胡振波先生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工作业绩和身体状况进行了审查,就有关问题向公司其他董事及相关人员进行询问,我们认为胡振波先生符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现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以及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况;
2、本次聘任胡振波先生为公司副总裁事宜由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提名委员会提名,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聘任胡振波先生为公司副总裁的决定。
二、关于增补公司董事事项
经审阅,我们对增补胡振波先生为公司董事发表如下意见:
1、增补胡振波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由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增补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我们对胡振波先生的个人简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进行了审查,就有关问题向公司其他董事及董事会秘书进行询问,没有发现有证监会、交易所等规定的不适合人选情形,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胡振波先生符合担任
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综上,我们同意将增补胡振波先生为公司董事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李曙衢 郭云沛 杨智
二○二三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