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陈 议 叶邦银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