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总裁工作细则》等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是指董事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其职权中的部分事项的决定权授予经理层决定。第三条 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授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审慎授权原则:授权应当优先考虑风险防范的要求,从严控制。
(二)授权范围限定原则:授权应当严格限定在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不得超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董事会不得将法定应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权经理层决策。
(三)适时调整原则:授权事项在授权有效期限内保持相对稳定,并根据内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和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适时调整。
第四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经理层办理: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决定单项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含本数)的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
(九)具体办理对于董事长、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委托理财事项;
(十)决定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在2,00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购买、出售(处置)、置换资产(包括企业股权、实物资产或其他财产权利等);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授权参见《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十一)对于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综合授信(含单独审批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资产抵押事项,全权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决定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职工薪酬分配制度、薪酬分配考核方式、具体分配方案等;
(十三)对于董事长、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对外捐赠事项,具体办理对外捐赠相关事宜;
(十四)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的编制;
(十五)《公司章程》、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授权事项分为长期授权事项及临时授权事项。长期授权事项为本制度规定的授权事项,具体详见本制度第四条有关规定。临时授权事项由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会议决议等方式向经理层授权,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六条 经理层应严格按照相应工作规则和授权范围,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
开展工作,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授权范围。根据工作需要,总裁可对职权范围内事项进行适度授权。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决策程序有要求的,从其规定。第七条 董事会可根据需要,对本制度规定的授权事项及权限进行调整,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总裁工作细则》等的规定.第八条 经理层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或者超越授权范围。在授权范围内,经理层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授权事项进行调整和细化。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总裁工作细则》等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总裁工作细则》等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第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