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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力: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04

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二三年七月

现场会议开始时间:2023年7月12日(周三)

下午14时整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7月12日至2023年7月1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天诚大酒店8楼第二会议室(上海市徐家汇路585号)

资 料 目 录

一、会 议 议 程………………………………………………………3

二、关于公司与国家电投香港财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4

三、关于公司选举董事的议案…………………………………………8

提示:

第一项议案属于关联交易,故需请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

会 议 议 程

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宣布计票人、监票人名单。

一、审议关于公司与国家电投香港财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审议关于公司选举董事的议案;

三、股东发言及回答股东提问;

四、投票表决议案;

五、宣布现场投票汇总情况。

关于公司与国家电投香港财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所属子公司上海电力能源发展(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公司”)拟与国家电投香港财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资公司”)发生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财资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具体内容汇报如下:

一、 关联方基本情况

财资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在香港挂牌成立,目前注册资本金为1.2亿美元。经营范围包括:集团境外资金监管、资金归集、代收代付、融资、信用担保、汇款、投资、利率汇率风险管理、顾问咨询等香港特区政府《2016年税务(修订)(第2号)条例》所规定的财资中心业务范围。

二、 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 签署双方

甲方:香港公司

乙方:财资公司

(二) 金融服务内容

财资公司在符合香港当地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向香港公司及旗下附属公司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1. 资金存款服务

甲方及旗下附属公司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

2. 结算服务

乙方根据甲方及旗下附属公司的指令为甲方及旗下附属公司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3. 融资服务

乙方按照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向甲方及旗下附属公司提供融资等信贷服务。

4. 中间业务及其他金融服务

乙方向甲方及旗下附属公司提供信用担保、外汇风险管理、国际碳资产认证咨询服务、国际碳资产代客交易服务、碳金融服务、顾问咨询等其他金融服务业务。

(三) 交易定价政策

1. 甲方及旗下附属公司在乙方处存放的资金利率不低于同期甲方及旗下附属公司在当地其他主要商业银行获得的同类存款利率。 在此基础上,存放规模超过1000万美元(折合)且存放期限超过一个月的资金部分,乙方将给予一

定利率上浮。

2. 甲方及旗下附属公司在乙方办理的代收代付及结算业务而向乙方支付的手续费不高于当地主要商业银行代收代付及结算业务手续费,并根据达到的结算业务量给予一定的优惠。

3. 甲方及旗下附属公司在乙方办理的融资业务价格,应不高于同期在当地其他主要商业银行可获得的同类融资利率。

4. 乙方向甲方及旗下附属公司收取的中间业务及其他金融服务费用应符合当地其他主要金融机构服务规定的收费标准,且不高于甲方及旗下附属公司同期在当地金融机构办理同等业务的收费标准和乙方向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其他成员公司就同期同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四) 交易的预计额度和类别

香港公司按下述交易预计额度与财资公司进行日常关联交易,具体交易预计额度如下:

关联人关联交易类别预计金额
国家电投集团财资有限公司日最高存款2023年及协议期内不超过2亿等值美元。
贷款额度2023年不超过100亿元等值人民币,协议期内不超过500亿元等值人民币。
中间业务及其他金融服务协议期内不超过2000万元等值人民币。

(五)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并经过相关法律程序后生效,有效期三年。

(六) 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分歧或索赔,包括合同的存在?效力?解释?履行?违反或终止,或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非合同性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理的仲裁,并按照提交仲裁通知时有效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最终解决,仲裁地应为香港。

三、 提请审议的事项

公司所属子公司香港公司拟与财资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发生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日常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降低资金成本,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公司与财资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关于公司选举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经公司控股股东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推荐,粟刚先生、黄国芳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聂毅涛先生、柳杨先生因工作调动,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董事候选人基本情况如下:

粟刚先生,48岁,大学本科学历,现任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专职董事。曾任五凌公司人力资源部副部长、新疆区域子公司总经理、新疆分公司总经理、党总支书记,五凌电力有限公司计划发展部部长、规划发展部部长,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

黄国芳女士,51岁,硕士研究生学历,副译审,现任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专职董事。曾任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海外事业部项目管理处副处长、外事管理处处长,国际业务部商务协调处处长、副主任,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国际业务部副主任、副总经理,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副主任,国家电投集团云南国际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伊江上游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操作细则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其操作细则如下:

一、选举董事前,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详细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

二、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所持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总人数之积。

三、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时,应对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可以将其持有的表决票数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但股东对各董事候选人累计投出的表决票数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全部表决票数。如果股东累计投出的表决票数超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则该股东的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如果股东累计投出的表决票数不超过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则该股东的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董事候选人所获得的同意票数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且同意票数超过反对票数者,为中选董事候选人。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则由获得同意票数多者当选为董事(但如获得同意票数较少的中选候选人的同意票数相等,且该等候选人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出应选董事人数,则视为该等候选人未中选);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董事不足应选董事人数,则应就所缺名额对未中选的董事候选人进行新一轮投票,直至选出全部应选董事为止。

五、股东大会根据前述第四项规定进行新一轮的董事选举投票时,应当根据每轮选举中应选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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