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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二)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30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

报问询函(二)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3〕第440号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2023年5月9日,我部向你公司发出2022年度报告问询函,你公司于6月30日披露回函。我部在回函中关注到以下情况,请你公司进一步核实并作出说明:

1.关于应收账款虚增金额的确认。根据回函,你公司调查委员会通过访谈客户、对账函证、获取对账单和销售补充协议并与账面记录数据对比复核计算等程序,依据获取对账单、函证及补充协议等资料,更正调减虚增的应收账款。你公司表示经实施核查程序,公司确认应收账款虚增金额的依据充分、全面,应收账款虚增金额已得到充分、完整确认,更正后的应收账款真实、准确,不存在漏报、少记的情形。会计师表示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确认会计差错更正中涉及虚增应收账款情况。请你公司:

(1)说明已获得对账单、补充协议的具体来源及客户

覆盖率,来源于客户的,说明公司是否保管有对应材料予以核对验证,对账单、补充协议等核查资料是否完整、可靠。

(2)结合对前述问题的回复说明认定应收账款虚增金额已得到充分、完整确认的结论是否审慎,是否存在仅凭客户单方面提供对账单即确认虚增金额的情形,以及仅凭客户单方面提供对账单即确认虚增金额是否能够保证确认金额的准确、完整。

请年审会计师明确说明公司用以确认应收账款虚增金额的主要依据(包括仅来源于客户的对账单、补充协议等)是否可以作为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以及对审计结论的影响并报备确认应收账款虚增金额的审计底稿。

2.关于未取得函证、对账单的应收账款。根据回函,你公司调查委员会对未取得函证回函、销售对账单的应收账款,通过检查送货单、回款单、期后回款等方法核查确认相关的应收账款,该部分应收账款真实准确,不存在虚增或错报情况。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未取得函证回函、销售对账单的应收账款详细情况,包括未取得原因、范围及占比、交易对象、关联关系、2020年末及2021年末应收账款金额、账龄、坏账准备计提金额、回款情况及核查证据等,说明认定该部分应收账款真实准确、不存在虚增或错报的结论是否已获得充分证据支持。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关于康铭盛虚增收入。根据回函,你公司根据年审期间进一步获得的资料,发现2021年康铭盛通过两家客户虚构

收入1,036.61万元。请你公司补充说明康铭盛虚增收入的具体背景、实施手法、货物流转情况、主要参与及决策人员、康铭盛与客户实际关联关系等,明确说明现有证据是否可以充分证明以前年度营业收入的真实性,除上述情形外以前年度是否可能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虚构收入情形,相关情形是否可能对2022年财务数据产生重大影响。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说明公司历史年度是否存在虚构收入的情形,说明核实过程并报备收入及应收账款的审计底稿。

4.关于康铭盛以前年度是否存在其他财务舞弊情形。根据回函,你公司根据年审期间进一步取得的资料,对前次差错更正公告披露的2021年度虚增应收账款0.5亿元对应的损益项目进一步核实分项列示,相关损益项目重新分类列报。此外,你公司表示就2021年年初虚增的应收账款再向以前年度具体分出虚增方式不切实可行。会计师表示公司及康铭盛在2022年度、2021年度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违规情形。请你公司说明“根据年审期间进一步取得的资料”详细情况,重新分项列示的依据是否充分,明确说明截至目前是否发现其他可能造成以前年度资产及净利润虚增的情形,如是,详细说明对应情形的具体情况,包括不限于虚增方式、确认依据、虚增金额、核查程序及证据。

请年审会计师明确说明在年审过程中是否发现公司或子公司2021年以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违规情形,如是,详细说明对应情形的具体情况及对当期及前期财务报表、审

计意见的影响。

5.关于是否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2016年至2019年,你公司分别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0.63亿元、0.36亿元、-1.57亿元、-4.29亿元,仅2017年实现盈利。前期康铭盛因涉嫌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权,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你公司表示上述案件的调查结果不会对2021年及2022年期初财务数据产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请你公司结合对上述问题的回复明确说明立案调查结果是否可能对2021年以前年度财务数据造成影响,公司2017年净利润是否可能进行追溯调整,如是,追溯调整后是否可能触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4.1条第一款第(二)项标准而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审慎判断并说明立案调查结果是否可能对公司持续经营假设及当期审计意见造成重大影响。

6.关于审计意见的恰当性。根据回函,会计师表示2022年度审计报告意见类型是恰当的,不存在以带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代替非无保留意见以协助上市公司规避终止上市的情形。请年审会计师结合康铭盛应收账款虚增金额的确认情况、以前年度虚增收入或其他违规情形(如有)对2022年财务数据的影响、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

制退市的情形等明确说明2022年度审计意见的恰当性。

请你公司全面、充分核实本问询函涉及的所有问题,并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7月1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3年6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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