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提名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经审阅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历及其他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任职资格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的情况,具备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
我们同意本次对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任期自审议本议案的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名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经审阅相关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历及其他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任职资格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的情况,具备担任独立
董事的资格和能力。我们同意本次对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任期自审议本议案的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李永泉 曹 悦 周岳江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