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的决议》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在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相关事项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决议》的独立意见经审议,我们认为:
1、 根据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23年6月29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及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3、公司确定的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相关权益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及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一致同意公司以2023年6月29日为授予日,向477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2,200万份股票期权。
三、《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的决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事项,在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相关事项的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事项。
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决议》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独立董事:邱宇峰、赵世君、叶锋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本页无正文,为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邱宇峰) | (赵世君) | (叶锋)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