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决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为了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并结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公司对执行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会计政策变更。
具体情况如下:
1、变更日期:自 2023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上述新会计政策。
2、会计政策变更原因说明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16号准则解释,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根据公司的实际业务,16号准则解释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将影响公司因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的相关条款,因租赁业务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对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16号准则解释的要求执行。解释如下: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根据解释要求,公司及中国境内分子公司将确认因租赁业务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日刊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2023-038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相关法规的规定。
五、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相关意见
1、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审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2、监事会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八、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