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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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7日,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决议》《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决议》《关于核实<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决议》。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及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于2023年6月6日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6月6日刊载于《证券时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 2023-028号《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说明》。
2023年6月9日,公司2022年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6月29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77名激励对象授予2,200万份股票期权。
特此公告。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