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查,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对公司《关于增选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1.本次增选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2.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子豪先生、LIN HOWARD ZHIHAO(林志豪)先生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增选李子豪先生、LIN HOWARD ZHIHAO(林志豪)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对公司《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1.公司董事会本次聘任副总经理的提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2.经调查了解,公司董事会本次聘任的副总经理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我们认为上述人员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具有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李子豪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任职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止。
专此意见!
独立董事:高彦祥、吴玉光、宋萍萍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