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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龙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01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2023年6月30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明确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为公司监督机构,对公司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七条 监事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第八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任期内监事未切实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员工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追究其责任;监事履行其职责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应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改选监事以填补其空缺。

第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规则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离职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并未完全解除,其对公司机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十四条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五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检查的结果应当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监事会应出具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宣读。

监事会应当在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发出,通知方式为:书面送达。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书面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时限为:临时监事会召开前的10日内。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题按顺序进行审

议。如需改变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顺序应先征得出席会议监事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上未列明的议题或事项。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议题或事项时,应当由到会监事过半数同意将议题或事项列入会议议程后,方可对临时增加的议题或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或议案时,应本着对公司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的建议和意见,并对本人的投票承担责任。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每一位监事或代理人只有一票表决权。监事的表决可选择同意、反对、弃权三种方式。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会议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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