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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制药: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和数量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01

证券代码:003020 证券简称:立方制药 公告编号:2023-055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价格和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立方制药”)于2023年6月3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和数量的议案》。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期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2年8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期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2年8月27日至2022年9月5日,公司对本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OA系统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2年9月7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2年9月13日,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22年9月14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2年9月1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2022年10月1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22年10月19日。

(六)2023年6月3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和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本期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若在本期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023年5月8日,公司召开了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2023年5月17日,公司披露了《202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5月23日,除权

除息日为2023年5月24日,最终实施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22,467,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人民币5.000000元(含税);同时以公司2022年12月31日总股本122,467,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000000股。公司根据权益分派情况及上述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预留授予价格和数量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预留授予价格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

÷(1+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派息

P=P

-V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3、调整结果

经过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后,预留授予价格P=(13.29-0.5)÷(1+0.3)=9.84元/股。(保留2位小数)

(二)预留授予数量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

×(1+n)

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调整结果

经过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后,预留授予数量 Q=36.00×(1+0.3)=46.80万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和数量的调整不会对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因实施了2022年度权益分派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和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和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和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和数量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本次调整及本次预留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本次调整及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预留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4、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登记手续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专业意见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本期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期激励计划相关调整及预留授予日、预留

授予价格、预留授予对象、预留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特此公告。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7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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