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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芝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30

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相关会议资料,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本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3年6月30日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

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6月30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83名激励对象授予1500万股限制性股票。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郑欢雪

张继承

吴清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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