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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28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三年六月

3-1-3-1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安邦集团股份”或“公司”)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或“保荐人”或“保荐机构”)作为其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特为其向交易所出具本上市保荐书。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保荐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的相同。

3-1-3-2

目 录

一、发行人概况 ...... 3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 9

三、保荐机构工作情况 ...... 13

四、发行人与保荐机构的关联关系的说明 ...... 14

五、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15

六、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是否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的说明 ...... 16

七、保荐机构针对发行人是否符合主板定位、国家产业政策所作出的专业判断以及相应理由和依据,及保荐机构的核查内容和核查过程的说明 ...... 17

八、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的说明 ...... 22

九、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 ...... 26

十、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 27

十一、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 27

3-1-3-3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Anbang Save-Guard Group Co., Ltd.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85683832W
注册资本8,064.5161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高峻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6年2月28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20年12月29日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枫桦路6号之江财富中心E8楼
邮政编码310011
电话号码0571-87557906
传真号码0571-87557906
互联网网址https://www.zjabhw.com/
电子邮箱abhwzqb@zjabhw.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人及联系电话董事会秘书周黎隽 0571-87557906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保安服务;保安培训;消防技术服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信息技术和流程外包服务(不含金融信息服务);安全咨询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安防设备销售;紧急救援服务;大数据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软件开发;咨询策划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企业管理;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设立情况及其股本结构

1、发行人设立情况

发行人是由安邦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0月19日,浙江省国资委下发《关于浙江安邦护卫集团有限公司

3-1-3-4

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审核意见》(浙国资发函[2020]104号),原则同意安邦集团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方案。

2020年11月13日,安邦集团有限召开临时股东会,全体股东通过决议,同意安邦集团有限开展股份制改造,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审计评估基准日为2020年9月30日。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0]10154号),截至2020年9月30日,安邦集团有限的净资产为456,676,750.17元;根据天源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天源评报字[2020]第0559号),截至2020年9月30日,安邦集团有限的净资产评估值为105,975.42万元,不低于经审计的净资产账面值。2020年11月25日,安邦集团有限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安邦护卫集团有限公司股改方案的议案》,由安邦集团有限原有股东作为发起人,以安邦集团有限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按照1:0.1766的折股比例折合股份8,064.5161万股,每股面值1元,注册资本为8,064.5161万元,净资产超过注册资本部分转作公司资本公积。

2020年12月9日,安邦集团有限全体股东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签订了《关于整体设立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书》,对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事项进行约定。

2020年12月25日,安邦集团股份(筹)召开创立大会,并于2020年12月29日完成工商局的变更登记,领取了注册号为91330000785683832W的《营业执照》。

2020年12月29日,天健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681号),经审验,截至2020年12月25日,安邦集团股份(筹)的全体发起人已按《发起人协议书》《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其拥有的安邦集团有限截至2020年9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456,676,750.17元折股投入,其中8,064.5161万元折合为安邦集团股份(筹)的股本。

股份公司成立时,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3-1-3-5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出资形式
1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SS]4,500.000055.8000净资产折股
2中电海康集团有限公司[SS]1,451.612918.0000净资产折股
3浙江省财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SS]500.00006.2000净资产折股
4宁波捍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16.75235.1677净资产折股
5宁波卫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13.73065.1303净资产折股
6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03.22585.0000净资产折股
7吴高峻80.00000.9920净资产折股
8诸葛斌80.00000.9920净资产折股
9余兴才44.19880.5481净资产折股
10厉晓奋44.19880.5481净资产折股
11卢卫东42.39930.5258净资产折股
12王恒建44.19880.5481净资产折股
13童军杰44.19880.5481净资产折股
合计8,064.5161100.0000

注:SS代表国有股(下同)

2、发行人股本结构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公司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 (万元)实缴出资额 (万元)出资形式出资比例(%)
1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SS]4,500.00004,500.0000货币55.8000
2中电海康集团有限公司[SS]1,451.61291,451.6129货币18.0000
3浙江省财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SS]500.0000500.0000货币6.2000
4宁波捍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16.7523416.7523货币5.1677
5宁波卫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13.7306413.7306货币5.1303
6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03.2258403.2258货币5.0000
7吴高峻80.000080.0000货币0.9920

3-1-3-6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 (万元)实缴出资额 (万元)出资形式出资比例(%)
8诸葛斌80.000080.0000货币0.9920
9余兴才44.198844.1988货币0.5481
10厉晓奋44.198844.1988货币0.5481
11卢卫东42.399342.3993货币0.5258
12王恒建44.198844.1988货币0.5481
13童军杰44.198844.1988货币0.5481
合计8,064.51618,064.5161100.0000

(三)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是一家综合性的安全服务提供商,目前主营业务覆盖金融安全服务、综合安防服务和安全应急服务三个领域,正积极拓展海外安保业务。其中,金融安全服务包括押运服务和金融外包服务;综合安防服务包括重点单位及大型活动的一体化安保、智能安防系统的销售及施工、安全培训等;安全应急服务包括政府部门的涉案财物管理与大型机构的档案管理等服务、交通应急服务、社会应急物资管理与应急救援等。

(四)主要财务指标

公司2020年度至2022年度财务数据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流动资产143,111.80124,594.47119,309.97
非流动资产118,458.15113,031.30104,083.63
资产合计261,569.96237,625.77223,393.60
流动负债56,189.9154,980.3561,384.49
非流动负债9,855.3711,841.251,315.46
负债合计66,045.2866,821.6062,699.95
股东权益合计195,524.68170,804.17160,693.6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112,678.02100,165.1691,53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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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营业收入237,932.97219,721.64206,394.16
营业利润34,073.3131,840.8337,854.20
利润总额33,805.4231,288.6437,689.02
净利润24,747.7321,861.6027,627.93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11,290.649,327.3211,978.8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287.498,544.1310,508.75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2,698.8236,610.8143,992.46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2,936.41-7,395.00-11,433.8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7,049.41-26,899.8514,897.09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12,713.002,315.9647,455.74

4、主要财务指标

(1)基本财务指标

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流动比率(倍)2.552.271.94
速动比率(倍)2.492.231.93
资产负债率(合并)25.25%28.12%28.07%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51.40%12.89%18.69%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占净资产的比例0.15%0.19%0.14%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13.9712.4211.35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11.2314.5716.47
存货周转率(次/年)66.89105.23169.01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51,047.2245,451.6548,626.70
利息保障倍数(倍)41.2335.788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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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4.054.545.46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1.580.295.88

注:上述财务指标的计算方法如下: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资产负债率(合并)=负债总额/资产总额;资产负债率(母公司)=母公司负债总额/母公司资产总额;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占净资产的比例=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净资产;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期末净资产/期末股本总额;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期初期末平均账面余额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期初期末平均账面余额;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利润总额+利息费用+折旧+摊销;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费用)/(利息费用+资本化利息支出);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总额;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股本总额。

(2)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规定,公司报告期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如下:

①净资产收益率

报告期利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10.589.7817.2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9.648.9615.10

②每股收益

单位:元/股

报告期利润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
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1.401.161.911.401.161.9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1.281.061.671.281.06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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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公式如下:

(1)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P0/(E0+NP÷2+Ei×Mi÷M0–Ej×Mj÷M0±Ek×Mk÷M0)其中:P0分别对应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NP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E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Ei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Ej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M0为报告期月份数;Mi为新增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为减少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Ek为因其他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增减变动;Mk为发生其他净资产增减变动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2)基本每股收益=P0÷S

S=S0+S1+Si×Mi÷M0–Sj×Mj÷M0-Sk其中:P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S为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S0为期初股份总数;S1为报告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Si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Sj为报告期因回购等减少股份数;Sk为报告期缩股数;M0为报告期月份数;Mi为增加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为减少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3)稀释每股收益=P1/(S0+S1+Si×Mi÷M0–Sj×Mj÷M0–Sk+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可转换债券等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其中,P1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并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其影响,按《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五)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产业政策风险

报告期内,武装押运服务收入在公司的营业收入中占比超过六成。与一般保安服务不同,武装押运服务是为了满足重点要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改革发展需要而产生的,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政府相关部门出台了多项政策,完善促进武装押运行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规定了武装押运公司应当符合国有持股51%以上等条件,行业监管部门还出台了多项规定,对武装押运公司的设立条件、必须进行武装护卫的情形等进行了明确要求。发行人及各下属公司拥有浙江省内全部的武装押运资质

,如果未来国家放宽对于武装押运的法规要求,公司的业务经营会面临一定的竞争压

包括参股公司金华安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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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

2、客户押运需求萎缩的风险

公司的押运业务主要是现金押运,现金以外的黄金、珠宝、首饰、有价证券、机要文件等贵重物品的押运保管涉及较少。发行人的业务量与服务的银行网点数相关。根据《中国银行业服务报告》,2016年至2021年底,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总数从22.79万降至22.66万,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总数分别为12,840、12,581、13,226、12,990、13,161、13,327个,虽仍在增长,但也较缓慢。近年来受银行运营成本增加、离柜交易率走高、网点智能化改造等影响,部分网点布局早的大型银行主动对网点进行优化调整,裁撤了少数低效、分布过于密集的网点;但一些跨地域经营的城商行以及上市的股份制银行由于网点少,为保障对客户的服务,仍在进行网点扩张。随着移动支付的普及和即将到来的数字货币的推广,全社会的现金使用量呈减少趋势,公司面临客户现金押运需求萎缩的风险。

3、收入增长持续性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206,394.16万元、219,721.64万元和237,932.97万元,呈小幅增长态势,其中,押运业务收入分别为141,044.94万元、142,656.28万元和143,792.34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8.34%、64.93%和60.43%,是公司主要的收入来源,报告期增长较慢。目前公司的押运业务集中于浙江省内,在省内的份额超过七成,已开始通过并购在省外进行拓展。

近几年来,公司凭借押运业务积累的客户资源、安全管理的行业经验和品牌影响力,在金融外包、综合安防、安全应急等领域不断拓展业务机会。报告期内,前述新增业务的收入合计分别为62,895.98万元、73,915.12万元、90,345.38万元,呈现逐年增长趋势。

受市场需求波动、公司的竞争力和市场推广力度等因素影响,未来能否实现新增业务的持续增长存在不确定性。报告期公司在省内押运业务的服务网点数略有下降,省外押运市场的拓展刚起步。公司面临收入无法持续增长的风险。

4、净利润下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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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净利润分别为27,627.93万元、21,861.60万元和24,747.73万元。2020年净利润较高,主要原因是政府出台了社保减免政策,降低了营业成本。2021年社保减免政策取消,公司净利润出现了下滑。2022年随着营业收入增长,净利润也随之增长。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中人工成本分别为114,675.80万元、125,480.04万元和131,625.31万元,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76.17%、75.99%和72.88%,公司人工成本占比较高。随着经济发展,人工成本上涨的压力较大。由于人工成本以及经营场所和车辆的折旧摊销具有一定刚性,并且占公司主营业务成本比例高,若未来收入出现下滑,或人工成本过快上涨,公司将面临净利润下滑的风险。

5、综合安防和安全应急服务竞争激烈的风险

综合安防服务进入门槛相对不高,行业内企业众多,竞争较为激烈。虽然公司相对其他同行在规模、管理、品牌和人才等方面已积累了一定的竞争优势,但随着行业的发展,一些企业竞争力增强,而客户要求也越来越高,公司获取新项目的难度加大。综合安防业务日益加剧的竞争会影响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提升。

安全应急服务为近几年新出现的业务,由于需要依托仓储、应急设备、专业应急人员等资源,需要具备指挥调度、应急救援、物流、与不同机构组织对接等多方面能力,行业内经营者较少,目前毛利率较高。但该业务无准入资质限制,随着时间推移,在高毛利的激励下,未来进入该行业的经营者会增加,安全应急服务也面临竞争加剧的风险。

6、社会保险、公积金补缴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存在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形。报告期内,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占应缴纳人数的比例分别为93.40%、

95.26%、94.61%,已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占应缴纳人数的比例为79.63%、

88.19%、84.92%。如果全员缴纳,报告期影响公司的利润总额分别为1,374.04万元、1,384.80万元、1,620.93万元,影响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600.79万元、696.05万元、914.61万元。

针对前述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存在未全员缴纳的情况,虽然控股股东国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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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已出具无偿代补缴的承诺,公司仍有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1.00元人民币
发行股数不超过2,688.17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不低于25.00%
其中:(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2,688.17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不低于25.00%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本次发行不涉及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不适用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10,752.69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元
发行市盈率(标明计算基础和口径)【】倍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元发行前每股收益【】元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元
发行市净率【】
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方式,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或认可的其他方式
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以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对象
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募集资金总额【】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万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集团数字化升级发展项目
浙江公共安全服务中心(一期)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
发行费用概算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万元(不含增值税) 具体包括:承销及保荐费【】万元、审计及验资费用【】万元、律师费用【】万元、信息披露费用【】万元、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万元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
刊登发行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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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询价推介日期【】
刊登定价公告日期【】
申购日期和缴款日期【】
股票上市日期【】

三、保荐机构工作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情况

本保荐机构指定彭波、端义成二人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彭波,男,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财通证券投资银行总部董事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了中航精机(002013)IPO、七匹狼(002029)IPO、景兴纸业(002067)2007年增发和2011年非公开发行、葛洲坝(600068)2008年分离交易可转债、2009年配股和2014年非公开发行、仙琚制药(002332)IPO、华谊兄弟(300027)IPO、中国水电(601669)IPO、福田汽车(600166)2011年非公开发行、吉视传媒(601929)2014年可转债、金逸影视(002905)IPO、乐惠国际(603076)IPO、运达股份(300772)IPO和可转债及配股项目、金田铜业(601609)可转债等项目。

端义成,男,保荐代表人,非执业注册会计师,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财通证券投资银行总部业务副总监,曾主持或参与多个改制上市项目,包括国联证券(601456)IPO、麦澜德(688273)IPO、浙江建投(00276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项目等项目。

(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保荐机构指定陈明阳作为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

陈明阳,男,法律职业资格,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财通证券投资银行总部业务副总监,曾任职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财通证券质量控制部。

其他项目组成员包括:周筱俊、陈婷婷、严鹏、汤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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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联系电话:0571-87821317传真:0571-87828004

四、发行人与保荐机构的关联关系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财通证券的控股股东为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2020年6月,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出资人由浙江省财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财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由浙江省财政厅全额出资,故系财通证券原间接控股股东、现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并直接持有财通证券

3.24%股权。财开公司直接持有发行人6.2%股份。

财开公司系根据浙江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主要承担管理运营政策性、功能性、财政性资产的职责,重点承接管理运营全省划转充实社保基金的国有股权以及开展其他非金融类、类金融股权的投资运营工作。

发行人与财通证券的保荐业务关系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存在的上述间接股权关系未违反《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导致利益输送,不会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

除此之外,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除上述情况外,保荐机构自查后确认,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之间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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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二)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相关结论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三)保荐机构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相关事项,在上市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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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是否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的说明

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如下:

1、董事会决策程序

2021年8月30日,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和授权董事会办理具体宜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2年8月24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延长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办理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3年2月24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的议案》。发行人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议案内容进行了修订,以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国资监管部门审批程序

2021年9月6日,浙江国资委出具《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安邦护卫集团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浙国资发函[2021]111号),原则同意安邦集团股份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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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方案。

3、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2021年9月15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议案。2022年9月9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延长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办理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本保荐机构经过审慎核查,认为发行方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及浙江省国资委审议通过,其授权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监管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已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决策程序。

七、保荐机构针对发行人是否符合主板定位、国家产业政策所作出的专业判断以及相应理由和依据,及保荐机构的核查内容和核查过程的说明

(一)发行人符合主板定位的具体情况

1、发行人业务模式成熟

公司主要从事金融安全服务、综合安防服务和安全应急服务,作为覆盖浙江省的武装押运企业,公司成立之初主要为省内银行等金融机构客户提供现金押运服务,后依托金融押运积累的车辆、员工、基地(金库)等资源优势,公司将服务范围延伸到金融外包服务(包括尾箱寄库、现金清分、自助设备托管、现金库租赁等)。经过10多年的发展,公司凭借开展金融安全服务树立的良好品牌形象和市场知名度,不断挖掘客户深层次需求,为银行、政府部门、国有企业等客户提供综合安防服务(包括重点单位及大型活动的一体化安保、智能安防系统的销售及施工、安全培训等)和安全应急服务(包括政府部门的涉案财物管理与大型机构的档案管理等服务、交通应急服务、社会应急物资管理与应急救援等),公司在提供服务的同时与银行、政府部门、国有企业等客户建立了深厚的合作关系。

公司凭借在持续服务客户的过程中积累的经营管理经验,并结合市场客户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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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等因素,形成了与自身发展水平相适应且成熟的业务经营模式,具体如下:

(1)采购模式

公司采购的物资主要为燃油、安防产品、员工鞋服以及日常办公用品。对于燃油,公司从燃油销售公司零售购买或者批量购买;对于安防产品、员工鞋服以及日常办公用品,公司对金额达到一定标准以上采购业务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对经常性或金额较小的采购业务采取多家供应商询价比价的方式进行采购。

(2)生产模式

公司是安全服务提供商,生产过程就是服务的提供过程。对于各项安全服务,公司在服务承接前期,先与金融机构或有安全需求的其他客户展开商务谈判,针对客户要求和任务情况,确定相关服务方案,分配相应的资源。签订服务合同后,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组建相关任务执行团队,在合同期内按照合同规定的服务方式、服务规范以及服务要求,为客户提供规范化、专业化以及风险可控的安全服务。

(3)销售模式

对于安全服务,公司持续关注区域内的潜在客户,当其出现相关需求时,公司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初步调研,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市场环境、项目服务价格等因素对拟承接项目的可行性和效益情况进行分析,决定是否参与项目承揽。在双方达成合作意向后,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并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相应服务。

对于安防产品,公司根据客户的具体需求为其提供相应的安防产品设备以及个性化定制的安防系统。目前公司采用直销方式开展相关智能安防产品的销售。

公司目前采用的经营模式,是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在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业务规范的指导下,依据行业惯例、客户需求、多年来业务经验等制订和执行的,成熟稳定且符合自身发展需要。

报告期内,公司业务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公司经营模式的主要因素未出现重大变化,在可预见的一段时间内公司经营模式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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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经营业绩稳定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业绩指标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营业收入237,932.97219,721.64206,394.16
营业成本183,435.00167,562.19152,646.53
营业利润34,073.3131,840.8337,854.20
利润总额33,805.4231,288.6437,689.02
净利润24,747.7321,861.6027,627.93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11,290.649,327.3211,978.8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287.498,544.1310,508.75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保持稳定增长,净利润先降后升。2020年公司净利润水平较高,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出台了社保减免政策,从而导致了公司2020年营业成本相对降低。2020年出台的社保减免政策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具有偶然性,随着该政策取消,公司2021年的净利润较2020年出现下滑,2022年随着营业收入增长,净利润也同步增加。报告期经营业绩总体保持稳定。

综上,剔除社保减免因素的影响,报告期内公司经营业绩保持稳定。

3、发行人经营规模较大、具有行业代表性

(1)公司经营规模较大、在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公司曾隶属于浙江省公安厅,是国内首个全省域覆盖的武装押运企业,拥有省内全部武装押运资质(含参股公司金华安邦),对公共安全服务领域有专业的认识。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拥有员工1万6千余人,专业押运车2,100余辆、基地(金库)28个,已建成覆盖浙江全省的服务网络,专业服务能力强,在浙江省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在行业也处于领先地位。

(2)公司客户基础稳定且市场占有率高

受政策影响,我国武装押运企业的分布较为特殊,区域性比较强,目前全国范围内武装押运企业,主要在各自市、县区域内经营,且一个城市只设立一家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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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武装押运企业,公司为国内首个服务全省的武装押运公司。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客户为省内各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发布的《浙江金融运行报告》,2016-2021年,浙江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总数(不含政策性银行)分别为12,779、12,536、13,165、12,929、13,100、13,266个,基本保持稳定,为公司业务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发布的《浙江省金融运行报告》(2022),截至2021年底,浙江省内银行网点数量为13,266个(不含政策性银行),公司服务的网点数量为10,154个,占省内网点数量的比重约为76.54%,市场占有率较高。

(3)公司创新业务走在行业前列

涉案财物管理和社会应急物资管理与应急救援是公司近几年孵化的创新业务,目前该2项业务已走在行业前列,具体如下:

涉案财物原先是由各级公安、检察院、法院分别对各自的涉案财物进行管理,2018年3月,浙江省公安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浙江省刑事诉讼涉案财物跨部门管理和处置工作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公通字[2018]38号),允许各级公安、检察院、法院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管理涉案财物。该文件出台后,公司依托开展传统武装押运积累的基地(金库)、车辆、人员优势以及自主研发的涉案财物管理系统,积极拓展省内各地市公安、法院、检察院等政法系统单位的涉案财物管理业务。截至2022年末,浙江省共有55个市本级、区县级公安部门将涉案财物管理业务全外包给公司,另有5个区县的公安部门使用公司研发的涉案财物管理系统负责自身涉案财物的保管和运维。此外,公司凭借自主研发的涉案财物管理系统和先进的管理经验,已经成功向省外开拓业务,具有行业代表性。

应急救援原先是各级政府部门负责,《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2021年社会应急力量培育和重点乡镇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的通知》(浙应急救援[2021]29号)等文件出台后,公司利用覆盖全浙江的网络,全面融入政府的“大安全、大应急、大减灾”体系,在同行业公司中率先探索业务的转型升级,引领行业的发展方向。公司在服务大局、融入大局中不断发展壮大,已建立了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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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规模的安邦护卫应急救援队,为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浙江省财政厅确定的应急救援专业骨干队伍。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业务模式成熟、经营业绩稳定、规模较大、具有行业代表性,符合主板定位。

(二)发行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具体情况

公司主要从事金融安全服务、综合安防服务和安全应急服务,其中金融安全服务中的武装押运服务收入是公司最主要的收入来源。武装押运服务属于保安服务行业的特殊分支,与一般保安服务不同,武装押运服务是适应经济、文化保卫和重点要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改革发展需要产生的,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作为国内首个全省域覆盖的武装押运企业,多年来一直为浙江省的金融安全保驾护航,同时公司利用覆盖全浙江的网络,全面融入政府的“大安全、大应急”体系,为省内银行、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等客户提供综合安防和安全应急等服务。未来,公司将借助数字化转型的契机,提升金融安全服务业务的运行效率和业务承接能力,并通过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进一步提升公司在综合安防、安全应急领域的服务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浙江省乃至全国的安全服务作出积极贡献。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

(三)保荐机构的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及行业数据,查阅了发行人财务报表及主要业务流程文件、项目资料,访谈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业务人员,取得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资质、权利证书、荣誉、奖项等,走访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实地查看发行人的主要经营场所及工程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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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发行人符合主板定位、国家产业政策的结论性意见经充分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主板定位、国家产业政策,推荐其在主板发行上市。

八、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的说明

(一)符合《证券法》的发行条件

财通证券依据《证券法》第十二条关于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对发行人的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确认: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董事会下设置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法治委员会,并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和董事会秘书制度。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发行人建立健全研发、采购、运营、销售、财务等内部组织机构和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天健审[2023]1078号《审计报告》以及保荐机构的审慎核查,发行人2020年度、2021年及2022年度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报告出具天健审[2023]107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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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根据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最近三年违法违规情况的核查,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设立至今相关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商设立及变更登记文件,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系由浙江安邦护卫集团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安邦护卫集团有限公司(前身浙江安邦护卫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6年,持续经营时间至今已超过 3 年;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财务会计资料,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1078号),本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经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及运行记录等文件,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1079号),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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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设立至今相关的工商设立及变更登记文件、股本变动涉及的增资协议、主要资产权属证明、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文件、发起人和主要股东的营业执照、发行人开展生产经营所需的业务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重要经营合同、纳税记录、主要关联方的工商登记信息等资料,对主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了访谈,查阅并分析行业研究资料和统计资料、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1078号)、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4、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及开展相关业务所涉及的准入许可及相关资质情况,查阅了与发行人所从事行业相关的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承诺及签署的调查表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无犯罪证明、个人征信报告,取得发行人住所地相关主管政府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查询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网站及其他公开信息,并结合发行人律师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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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三)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0 万元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股本总额为8,064.5161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0 万元。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上述规定。

(四)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本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688.1721万股,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 10,752.6882万元(未超过4亿元),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以上。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上述规定。

(五)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境内发行人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1、最近3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5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亿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6亿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5亿元;

3、预计市值不低于8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8 亿元。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3]1078号审计报告,2020年-2022年,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损益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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孰低)分别为10,508.75万元、8,544.13万元和10,287.49万元;2020年-2022年,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43,992.46万元、36,610.81万元和32,698.82万元;2020年-2022年,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206,394.16万元、219,

721.64万元和237,932.97万元;发行人最近3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 亿,公司财务指标符合上述标准。

九、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

持续督导事项具体安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自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对发行人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协助发行人制订、执行有关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协助发行人制定有关制度并实施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督导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机构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关注并审阅发行人的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关注新闻媒体涉及公司的报道,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定期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通过列席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变更发表意见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要求规范发行人担保行为的决策程序,要求发行人对所有担保行为与保荐机构进行事前沟通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提醒并督导上市公司根据约定及时通报有关信息;根据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发行人应对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给予充分配合;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的,中介机构应做出解释或出具依据
(四)其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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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

十一、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认为: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财通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请予批准!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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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陈明阳

保荐代表人:

彭 波 端义成

保荐业务负责人:

李 斌

内核负责人:

王跃军

保荐机构总经理:

黄伟建

保荐机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章启诚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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