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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乐卫士: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30

证券代码:833575 证券简称:康乐卫士 公告编号:2023-129

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6月29日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荣华南路15号中航技广场D座1402-1403室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郝春利先生因公外出,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董事刘永江先生主持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3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98,630,9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8%。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5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9,113,2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董事郝春利、李辉、刘庆利、刘纲因工

作原因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陈欣、王举闻因工作原因缺席;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方案及调整回购数 (一)量、回购价格的议案》

1.议案内容:

4.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2名因个人原因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因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调整,其中回购价格调整为0.56元/股,回购数量调整为260,000股,回购资金金额为145,600元(具体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方案的公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98,630,97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2名因个人原因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因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调整,其中回购价格调整为0.56元/股,回购数量调整为260,000股,回购资金金额为145,600元(具体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方案的公告》。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

1.议案内容: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若《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方案及调整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的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方案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总股本将发生变更。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98,630,97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件的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公告》。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议案序号

议案 序号议案 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方案及调整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的议案》201,224100.00%00.00%00.00%
(二)《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01,224100.00%00.0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靳策、贾君望

(三)结论性意见

四、备查文件目录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1、《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6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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