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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贝集团: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01

证券代码:601956 证券简称:东贝集团 公告编号:2023-042

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4,254,440股

?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2023年7月6日

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现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 年 4 月 20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4),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刘颖斐女士作为征集人就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 2022 年 4 月 21 日至2022 年 4 月 30 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并于 2022 年 5 月 14 日对外披露了《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2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2 年 5 月 21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21)。

6、2022 年 6 月 9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7、2023 年 1 月 13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23年6月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历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授予日期授予价格 (元/股)授予数量 (万股)授予人数 (人)授予后剩余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2022年6月9日3.101104.512880

(三)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

售。

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之日为 2022 年 6 月 27 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于 2023 年 6 月 26 日届满。

(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以公司 2021 年净利润为业绩基数,2022年净利润定比业绩基数的增长率不低于145%。 注:上述“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公司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1,884,063.41元,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2,036,399.47元,2022年定比 2021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为345.48%,满足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本次激励计划仍在职的272名激励对象中,2022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S≥90”或“90>S≥80”,对应评价标准为“优秀(A)”或“良好(B)”,当期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董事会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相应可解除限售期内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况

(一)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72人。

(二)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254,44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6838%。

(三)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本次解除限售数量占已获授予限制性股票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廖汉钢董事、副总经理44.1017.6440.00%
2姜敏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44.1017.6440.00%
3朱宇杉董事、副总经理36.8214.72840.00%
4付雪东董事会秘书22.008.8040.00%
二、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268人)916.59366.63640.00%
合计(272人)1063.61425.44440%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23年7月6日。

(二)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254,440股。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类别变动前本次变动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304,036,342-4,254,440299,781,902
无限售条件股份318,129,9584,254,440322,384,398
总计622,166,3000622,166,300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锁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锁的解锁条件已成就,其解锁对象、解锁数量及上市流通安排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本次解锁相关的手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公告。

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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