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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集成: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01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6月30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6月3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协鑫能源中心)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钰峰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55人,代表股份数为1,809,730,96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933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数为1,568,325,9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807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1人,代表股份数241,404,9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264%。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2人,代表股份394,558,8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744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153,153,8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17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1人,代表股份241,404,9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264%。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以特别决议案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07,257,765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8633%;反对2,401,700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1327%;弃权71,500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04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2,085,6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32%;反对2,40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87%;弃权7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1%。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关联方转让子公司51%股权暨累计关联交易的议案》,控股股东协鑫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营口其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协鑫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该项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91,000,719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0982%;反对2,426,200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6149%;弃权1,131,901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2869%。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1,000,7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82%;反对2,42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49%;弃权1,131,9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解宇律师、杨博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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