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25 证券简称:天安新材 公告编号:2023-046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安新材”)于2023年6月30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16,981.12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前述事项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48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实际发行13,000,000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6.13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79,69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3,524,905.67元。前述募集资金由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8日汇入公司在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澜石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中。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C10340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公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三、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6,165,094.33元(不含税),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至2023年6月8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实际已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合计人民币216,981.12元(不含税)。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上述自筹资金已支付的发行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以自筹资金已投入金额 | 拟置换的募集资金金额 |
1 | 律师费用 | 141,509.43 | 141,509.43 |
2 | 会计师费用 | 75,471.69 | 75,471.69 |
合计 | 216,981.12 | 216,981.12 |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16,981.12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进行了鉴证,并出具《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C10358号),认为:天安新材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天安新材截至2023年6月8日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二)保荐人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均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时,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事项无异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置换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且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元置换已支付的发行费用。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