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原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1 | 1.1 为完善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规范接待和推广工作,公司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1.3 公司开展接待和推广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规范接待和推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
2 | 2.1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接待和推广工作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处承办接待和推广的日常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接待和推广工作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接待和推广事务具体工作。 |
3 | 新增内容 | 第七条 公司任何部门、人员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等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的采访。接到上述类型采访要求后,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当事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汇报。汇报内容包括:采访单位、采访的主要内容、接受采访时拟回答问题的提纲等,由董事会办公室逐级请示董事会秘书、董事长,经批准后方可接受采访。对采访内容涉及公司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