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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南电A: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01

修订对照表

序号原条款修改后条款
11.1 为完善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规范接待和推广工作,公司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1.3 公司开展接待和推广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规范接待和推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22.1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接待和推广工作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处承办接待和推广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接待和推广工作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接待和推广事务具体工作。
3新增内容第七条 公司任何部门、人员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等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的采访。接到上述类型采访要求后,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当事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汇报。汇报内容包括:采访单位、采访的主要内容、接受采访时拟回答问题的提纲等,由董事会办公室逐级请示董事会秘书、董事长,经批准后方可接受采访。对采访内容涉及公司对
重大事件的立场、态度、下一步打算等应着重审查。
43.5 公司可以在进行重大项目投资、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但应避免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举办此类活动,以免泄漏非公开重大信息。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但应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举办此类活动,以免泄漏非公开重大信息。
53.7公司开展接待和推广工作前,应确定投资者提问的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第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举办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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