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信息披露管理水平,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中所指的信息主要是指根据监管部门规定需要披露的强制性披露事项及信息,公司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事项及信息。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公司各部门、各下属企业负责人应当履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第三章相关重大信息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各下属企业公开披露信息或对外宣传报道、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和路演推介时,应当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相关各方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以及各类临时报告,并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定期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资料。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董事会进行整改,确保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持续改进。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总经理的授权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生产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负责及时提供和传递本管理制度要求的各类信息,就上述事宜与董事会秘书保持沟通,配合其完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并对所提供和传递的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性负责。
第十五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各下属企业负责人应当及时、全面、真实地提供本管理制度要求的各类信息以及披露所需资料、相关协议、合同等备查文件,并对所提供和传递的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性负责。总部各部门、各下属企业须指定专员负责协助信息披露事宜,并将专员联系资料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须披露的各类文件及对外公告,接受监管部门质询和查询,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核实报道的真实情况,负责组织解答投资者、媒体以及证券分析师的咨询等。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应当将上市公司监管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定期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部各部门、各下属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专员开展信息披露相关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要求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应当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
务总监以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发出审议定期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及监事会会议通知的同时将定期报告送达公司董事和监事审阅,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二十八条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十九条 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大幅变动的,公司应当按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该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将董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照预约披露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临时公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应披露的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应披露事项:
(一) 购买资产;
(二) 出售资产;
(三)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 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界定应披露的交易事项标准,应当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应披露的日常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下列类型的应披露事项:
(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 接受劳务;
(三) 出售产品、商品;
(四) 提供劳务;
(五) 工程承包;
(六) 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规定交易的,适用本制度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公司界定应披露的日常交易事项标准,应当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应披露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应披露事项,包括:
(一) 本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 销售产品、商品;
(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 存贷款业务;
(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界定应披露关联交易的交易事项标准,应当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三)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四)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五)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六)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七)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二)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三) 公司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十四)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五)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等;
(十六)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七)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八)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九)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一)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二)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三)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四)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五) 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六)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十七)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
更;
(二十八) 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十九) 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者通知;
(三十)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七条中所规定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本公司的传闻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相关方了解真实情况。
第四十条 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第四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一) 董事会或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四十三条 在本制度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下属企业负责人在了解或知悉应以临时报告披露的事项后,须于知悉该事项当天知会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企业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公司各部门、各下属企业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向董事会秘书咨询,或通知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提交回复、说明及其他相关文件,或者按规定披露相关公告等。公司所涉及的有关部门及下属企业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向其提供有关资料,以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地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披露该事项。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等有关内容与格式要求,及时汇总公司各部门、各下属企业提供的材料,负责组织编制临时报告。提供信息的公司各部门、各下属企业有关负责人应认真核对临时报告中的相关信息资料,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由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若披露事项无须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则由董事会办公室提交公司对应业务分管领导、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审批,由公司董事长签发临时公告。若披露事项须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有关议案须与董事会会议通知一同送达公司董事审阅,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审议并形成决议。若披露事项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决策所需的全部资料,由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形成决议。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文稿及相关信息资料,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
及网站上对外发布。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一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章 公司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媒体记者的沟通
第五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相关人员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应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不得披露公司尚未公开发布的信息,并应对各类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以及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存档。
第五十四条 公司各类接待及沟通活动须遵照《公司接待与推广工作制度》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规定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企业负责人为各自业务领域和管理范畴内的保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五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未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十九条 公司在聘请有关中介机构时,应当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其因特定的工作关系获得的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在正式公开披露前完全保密,不得利用内幕消息为自己或他人进行内幕交易。以上机构或者人员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审计风控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十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根据公司已制定的财务相关制度执行,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并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七章 责任追究及处理措施
第六十三条 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以批评、警告、降薪、降职、辞退等处分,并调降或停发涉案及调查期间的奖金,公司还有权依法要求责任人赔偿损失;涉嫌行政违法的,将移送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报告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
时的;
(二)所报告或披露信息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
的;
(三)泄露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
(五)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为。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管理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按泄露公司机密给予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涉嫌违法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 信息披露档案管理
第六十六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存档管理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十八条 以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名义对相关监管部门的正式行文,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企业如需查阅相关档案,须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管理制度中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在监管部门信息披露制度做出修改时,本管理制度应依据修改后的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修订。
第七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